[案情]

張某于20052月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其開發(fā)的商品房一套。原告按約履行付款義務,被告交房時未達到當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的標準:廚房及衛(wèi)生間地面未做防水處理、室內未安裝可視對講系統、寬帶沒有到戶。原告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約定的交房標準,并給付不符合標準造成損失的違約金。

[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雙方應按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當原告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后,被告開發(fā)公司就負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原告交付符合約定標準的商品房并將約定的基礎設施建設完畢的義務。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按行業(yè)通用標準為原告廚房及衛(wèi)生間地面做防水處理、安裝可視對講系統、安裝寬帶。同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不符合約定的違約金。

[評析]

確認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否不符合約定,這涉及到被告開發(fā)公司向原告售房的售樓專刊的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該條款: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在售樓專刊上注明交房標準包括了原告訴稱的設可視對講機等內容,而原告正是看到被告的以上宣傳內容、基于對被告的信任而與被告訂立的買賣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以及繼續(xù)履行安裝可視對講系統,做地面防水處理等訴訟請求是符合合同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