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抗辯還款無效 對外仍需擔責
作者:黃建國 發布時間:2007-03-23 瀏覽次數:2567
本網南通訊: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墊付款糾紛,被告李某抗辯已承擔了部分合伙債務,不應再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被依法駁回。
周某與李某共同承包經營了一輛客運車輛,后因效益不佳,周、李二人將車輛經營權轉讓給了袁某。因周、李二人尚欠前期車輛營運規費7020元和車輛修理費459元未交, 袁某為確保車輛正常營運而墊付了7479元。李某得知情況后即支付給袁某3700元,承擔了自己的債務份額。但袁某多次向周某索要余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李某辯稱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還款義務,不應再承擔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合伙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李某雖已合理分擔了合伙債務,但對剩余債務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并據此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