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 李益成
發布時間:2004-10-15 瀏覽次數:5647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踐中有意見認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勞動者實際上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雙重救濟。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