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同舟共濟”還是“穩坐收息”?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沁 發布時間:2025-12-16 瀏覽次數:126
基本案情
盧某、趙某二人本系好友,決定在大學城旁開辦奶茶店,并說服小韓與其一起做生意,三人建立微信群以便溝通。2022年11月1日,小韓在微信群中發送一份協議書文本,并稱“你們先看看,這個只是我跟你們簽訂的。你們兩個是一個整體。我是出資人。等于是把錢借給你們,不參與你們任何經營,只投資收益。”盧某回復“來吧。看過了,沒多大問題。”后小韓、盧某、趙某簽訂一份落款日期為2022年11月2日的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小韓出資40萬元,不參與店內一切運營,店內所有盈虧由盧某、趙某負責,小韓僅作為出資方,每月固定收回投資成本及收益,具體為每月從營業額中提取本金5萬元加所得收益(根據月營業額,月營業額小于等于15萬元時,小韓得1萬元收益,收益隨月營業額增多而增長),直至本金提取完畢止。此后,小韓按約支付了40萬元出資款,并收取了第一個月的本金以及收益。由于奶茶店經驗不善故閉店,原告小韓起訴要求被告盧某、趙某按照協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審理中,被告盧某、趙某認為三方簽訂的是投資協議書,奶茶店已經虧損,該損失不應當由被告盧某、趙某兩人負擔。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投資行為本質特征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借款行為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無條件按約定還本付息。本案中,從原、被告微信群聊天記錄以及協議書內容條款看,原告均明確其需要固定收回本金和提取收益,而投資關系的核心是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原告不參加經營,不負擔盈虧,故原被告之間應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主張的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最終法院根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市場經營的多元化帶來了一系列的收益與風險。判斷法律行為系投資還是借款,要義在有無共擔風險的意思表示,具體如下:一是風險承擔方式上是否符合投資關系的核心特征,即“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若雙方約定固定收益回報、并不承擔經營風險,則更應定性為借貸。二是是否參與經營,一般而言,借貸中出借人僅出借款項而不參與經營管理。故簽訂協議時要明確自身意圖,決定是否成為共擔風險的合伙人或穩收利息的債權人,避免定位模糊引發權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