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歡歡,女,漢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余干縣。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徐歡歡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922作出(2025)蘇0923刑初143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徐歡歡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與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5年9月23日,罪犯徐歡歡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

經查,經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徐歡歡是否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鹽法鑒審字第015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徐歡歡在2025年10月31日檢查時懷孕20周余。罪犯徐歡歡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徐歡歡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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