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凡,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漢族,河南襄城人,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商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3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2025)蘇041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姜凡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罪犯姜凡曾以其2024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以及2025年3月28日檢查又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審查于2025年5月19日決定將其暫于監外執行。2025年11月21日,罪犯姜凡又生育一女,現其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繼續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姜凡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姜凡暫予監外執行。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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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