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高某因房屋裝修至同村的周某與丈夫徐某共同經營的建材店中購買裝飾材料,某日,高某前往該建材店,在門口向在外晾曬衣物的徐某做出手往外指的手勢,高某陳述其系要求徐某安裝水管。后周某因與徐某發生矛盾,調取監控得知這一情況,遂多次聯系高某女兒,認定高某與徐某存在不當關系,后在當地社區網格微信群(超過300名成員)公開發表對高某的詆毀言論。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

審理中,周某明確表示高某與徐某應該不存在不當關系,徐某亦予以否認。法院認為,根據高某與周某此前的買賣往來,高某前往建材店具有正當性。周某無端猜疑,在有300余人的微信群公然發送誹謗高某人格尊嚴的字句,實際未有證據證明高某與徐某之前存在不正當關系,庭審中周某亦對此有所認知。該微信群內成員均為當地居民,相互之間較為熟悉,且居住地址相近,周某的言論顯然會引起同村村民對高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周某的不當言辭對高某的名譽權構成侵犯。法院最終判決周某在該微信群內向高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高某名譽(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查)。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微信雖然是自由發表言論的平臺,但并非法外之地。公民需對自己在網絡中的一言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無論線上線下,對他人的人格尊嚴保持尊重,是文明社會最基本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