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劉良玉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12-12 瀏覽次數:284
罪犯劉良玉,男,漢族,1953年5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02195305120835,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平治南苑2幢1407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西街123-2號。2012年因販毒被勞動教養一年;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996年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13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4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前罪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9月6日經本院決定逮捕。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蘇0114刑初24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劉良玉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4年9月10日,南京市雨花臺區看守所向本院出具不予收押通知書,以劉良玉患有肺惡性腫瘤、糖尿病、高血壓3級,對罪犯劉良玉不予收押。2025年8月25日,罪犯劉良玉因患有疾病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罪犯劉良玉提供的病歷材料顯示其不符合嚴重疾病標準,且經多次溝通,罪犯劉良玉始終拒絕配合規范治療與檢查,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劉良玉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日,自本公示發出之日起計算。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交書面意見。
聯系人:王法官,聯系電話025-8352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