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馮新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12-10 瀏覽次數:202
罪犯馮新國,小名馮小六,男,漢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沭陽縣青伊湖農場薔薇分場304號,現租住江蘇省連云港市開發區平山路堿廠南門廢品收購站。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2025)蘇0703刑初22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馮新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馮新國以其患有糖尿病,左踝關節術后(創面愈合不佳)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期間,本院依法委托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組織診斷。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經審核移送材料,馮新國患糖尿病,左踝關節術后診斷明確。馮新國左踝關節術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糖尿病未見合并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馮新國目前不符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中止組織診斷程序。
本院認為,罪犯馮新國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馮新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