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罪犯李子怡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11-03 瀏覽次數:62
罪犯李子怡,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外賣員,現住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天山綠洲小區4-2003室。
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蘇0324刑初478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子怡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后被告人李子怡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刑罰執行中,罪犯李子怡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查后,認為罪犯李子怡符合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李子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如對本案上述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電話0516-80389535,通訊地址:徐州市睢寧縣中央大街29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