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859號

    罪犯彭科,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8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二元整。

罪犯彭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曾于2023年6月受到警告處罰,后經民警教育,改造表現趨于平穩,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彭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