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859號
罪犯彭科,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8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二元整。
罪犯彭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曾于2023年6月受到警告處罰,后經民警教育,改造表現趨于平穩,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彭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