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19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隆小姣,別名秦思雨,女,漢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縣,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9001206649,中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頂山街道新浦路19號3幢二單元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其中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隆小姣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該判決于同年8月13日生效。8月15日,隆小姣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更1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隆小姣送達(隆小姣該次哺乳期限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5年2月10日,隆小姣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同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蘇0113刑更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隆小姣送達。

2025年10月13日,隆小姣以“本人哺乳”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隆小姣于2025年9月29日分娩一女。南京江北新區社區矯正管理辦公室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隆小姣適宜社區矯正。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隆小姣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