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小狗引發的侵權“懸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沁 發布時間:2025-12-04 瀏覽次數:436
2023年11月2日晚,老沈下班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至某農場東側門口時,一只狗從大門內跑出,竄至路面上,致使老沈摔倒受傷。老沈隨即去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并行左肱骨干骨折帶鎖髓內釘內固定術,2023年12月15日出院。老沈遂訴至法院,要求某農場賠償老沈各項損失6萬余元。某農場則抗辯沒有證據證明撞的狗系某農場所飼養,農場周圍系欄柵圍起來的圍墻,野狗野貓出沒農場很正常,經常有很多不明犬跑到里面,發生事故所撞的狗并非某農場的狗。
審理經過
審理中,法院組織原告老沈、被告某農場進行現場勘測,雙方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可:某農場東側南北路為事故路段,老沈當時從北向南行駛,某農場在該路段有三個門,事故地點為由南向北第三個門,門南側有路樁和一棵較高喬木,門北側有低矮灌木叢和電線桿,路對面有監控攝頭,老沈摔倒地點在路樁處。進入農場在內部北側有一狗窩,但沒有見到有狗,現場有兩個食物發霉的狗盆。農場周圍都有柵欄。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調取了公安局所存檔的視頻資料,事發路段的監控視頻顯示,老沈駕駛電瓶車行駛經過監控視頻路段前,一只狗從某農場的大門走出,老沈行駛至監控視頻路段時,該狗突然竄至馬路,老沈駕駛電瓶車方向失控,后跌倒,該狗繼續前行拐至綠化帶中,約9秒后有一只狗出現在視頻中某農場大門內側。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從高度蓋然性的角度可以認定致原告受傷的狗為被告某農場飼養,理由如下:第一,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原告駕駛電動車行駛至監控視頻路段前,案涉狗即從被告大門走出,并停留,原告行駛至監控視頻路段時,該狗突然竄至馬路,原告跌倒后,該狗亦拐至被告柵欄處的綠化帶中,此后在視頻中大門內側又出現一只狗,雖然視頻中狗的行走路線不連續,但從行走路線分析,畫面中的狗極有可能是致原告受傷的狗。第二,被告農場占地面積較大,發生事故的大門內側系被告的經營場地,大門外側是道路,道路對面亦無其他民居,而是廠房。第三,從現場勘測的情況看,被告內有露天的狗的食盒,里面有發霉的食物,再結合被告的陳述,被告確實飼養狗,可以看出被告在勘測前曾露天飼養狗。被告在戶外養狗,事故前后,該狗均在農場內活動,該狗是農場飼養的可能性大。周邊無其他居民戶,進一步排除了他人養犬的可能性。發生事故的路段路面平整,并無明顯的障礙物,原告在受傷前該狗快速竄至原告正常行駛的路面上,且距離原告的電動車較近,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出狗奔跑的速度較快,該狗對原告的正常行駛造成了影響甚至與原告騎行的電動車曾發生碰撞。綜上,法院認定原告受傷系被告飼養的狗所致。被告的廠區大門兩側有路樁,原告駕駛至廠區門前道路靠近大門時,應當看到路樁并減速慢行,但原告未減速慢行,也未注意避讓行人及動物,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且在看到案涉狗竄出時,未采取有效緊急制動手段,原告與他人并排行駛,也會導致避讓空間受限,可以認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據此可以減輕被告農場的責任,故本院酌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擔30%的責任。
判決送達后,被告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伴隨動物飼養者增多,動物傷人事件也以多種形式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均涉及飼養動物侵權問題。這就要求飼養人始終履行安全管束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動物傷及他人。當然,被侵權人并非一定沒有責任,在被侵權人對自身侵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時,飼養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