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13

 

罪犯任加帆,女,1992年2月23日生。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2)蘇0591刑初515號刑事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懷孕、哺乳,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以(2024)蘇0591刑更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任加帆暫予監外執行六個月(即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又于2024年11月15日以(2024)蘇0591刑更10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任加帆暫予監外執行(即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F罪犯任加帆以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任加帆目前妊娠狀態診斷成立。本院認為,罪犯任加帆系懷孕的婦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任加帆暫予監外執行六個月(自決定送達罪犯之日起計算)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