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上頭電子煙”!法院揭秘新型毒品陷阱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12-03 瀏覽次數:813
當看到一款包裝炫酷、氣味獨特的電子煙,你會心動嗎?請立刻拉響警報——這極有可能是披著時尚外衣的新型毒品陷阱。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新型毒品的刑事案件,明確認定所謂“上頭電子煙”的毒品屬性,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堅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眾健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胡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在廣東購買了30克含國家管制藥品依托咪酯的煙粉。隨后,其將煙粉兌水后打入電子煙彈中,自行制成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
3月29日至4月1日期間,胡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上述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并在酒店房間容留他人吸食,從中非法獲利共計5800元。
4月3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對胡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結果
根據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實行嚴格管制。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的行為,一律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本案中,胡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系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仍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非法販賣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該物品不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其目的就是供人吸食以尋求刺激,故應依法認定為毒品。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同時,胡某某在販賣后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最終,法院結合胡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累犯、毒品再犯、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胡某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屬于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該成分被非法濫用會對人體神經系統造成嚴重損害,可能導致認知障礙、精神錯亂、藥物成癮甚至呼吸暫停等嚴重后果。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在電子煙中添加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制作所謂的“上頭電子煙”,并以“合法上頭”“超級解壓”等話術進行偽裝,具有較強的欺騙性、誘惑性和隱蔽性,易讓部分群眾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在不經意間中招,嚴重危害公眾身心健康和社會秩序。本案的依法裁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新型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堅定立場。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公眾:“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切勿被不良宣傳所誤導,不要因好奇而嘗試任何所謂“上頭”“刺激”的物質。務必提高對新型毒品的辨識能力和防范意識,認清吸毒行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的毀滅性后果,自覺遠離毒品,共同守護健康、文明、無毒的社會環境。別讓一時的好奇或盲從,成為一生無法挽回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