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徐張宇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12-02 瀏覽次數:266
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2025)蘇0612刑更18號
罪犯徐張宇,女,漢族,1994年8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區。
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蘇0612刑初429號刑事判決,以徐張宇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張宇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了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等。經查,罪犯徐張宇于2025年10月1日生育一女,目前該女由其哺乳、撫養,屬于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0513-68910039。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