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首發經濟”,司法護“新”更護“心”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湯峰 方遠 發布時間:2025-12-02 瀏覽次數:283
11月26日,華為終端訴訟總監一行專程來到宿遷,代表華為公司將一塊牌匾和一封感謝信送到宿城法院法官的手中,表達對宿城法院公正高效司法審判、有力保護企業品牌的感激之情。
事情源于宿城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涉及華為FreeClip耳夾式耳機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023年12月底,華為公司發布了首款開放式FreeClip耳夾式耳機,其獨特的由“舒適豆”“聆聽球”和“C型橋”三部分構成的商品裝潢以及產品名稱在市場上迅速積累了較高知名度。華為公司發現,深圳某實業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在生產銷售的耳夾式耳機中,擅自使用了與華為FreeClip耳機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并在電商平臺銷售鏈接的標題、宣傳圖片及顏色分類中,使用了“華為FreeClip”“華為霧光紫”等標識,以及與華為多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此外,被告還在商品宣傳中使用了“華為同款千元級方案”“原版同芯”“媲美千元級”等引人誤解的表述,進行虛假商業宣傳。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為,華為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針對商品裝潢仿冒行為,法院認定深圳某實業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生產的耳夾式耳機,其包裝裝潢與華為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的“FreeClip”耳機產品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近似,雖存在細節差異,但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其產品與華為公司存在特定聯系。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商標侵權方面,法院認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多個電商商品鏈接標題中使用“華為FreeClip同款”“通用華為”等字樣,屬于商標性使用,該行為客觀上借助“華為”商標的知名度吸引流量,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對華為公司第17886867A號、第74494089號、第38598302號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于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宣傳中大量使用“官網同款更強性能”“華為同款千元級方案”“原版技術壁壘層層突破”等誤導性表述,刻意將其產品與華為FreeClip耳機進行片面比對,暗示性能相當甚至更優,主觀上具有攀附華為品牌商譽的故意,客觀上易誤導消費者,擾亂公平競爭秩序,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華為FreeClip耳機裝潢近似的商品;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90萬元,深圳某實業公司在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法院積極推動“判后和解”,組織雙方協商并達成履行協議,侵權方現已支付和解款項并停止了侵權行為。
本案系“首發經濟”背景下司法保護創新產品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及時認定商品裝潢仿冒、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維護了新品上市初期的市場競爭秩序,展現了司法對創新產品“黃金窗口期”的精準保護。同時,依托“判決+判后和解+督促履行”模式,推動糾紛實質性化解,切實保障了權利人的勝訴權益,為營造尊重創新、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
華為公司表示:“華為公司作為一家以科技創新為生命力的民營企業,長期堅持創新研發投入。近年來,電商平臺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一些廠商在銷售與華為無任何關聯的產品時,惡意抄襲、詆毀華為產品外觀設計和宣傳,或擅自使用與華為相同、近似的商標,引發消費者投訴及負面輿情,嚴重侵害華為公司產品聲譽與消費者權益。宿城法院在審理該系列知產案件時,圍繞商標侵權認定、包裝裝潢近似比對、虛假宣傳等核心焦點展開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論證,并充分考量了華為長期在知識產權經營中所做的價值貢獻與品牌知名度。法院的公正裁判有力制止了仿冒混淆等侵權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既有效震懾了侵權主體,也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彰顯了法院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聚力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的堅定立場與責任擔當?!?/p>
“高效審判守護創新,專業裁斷護航市場”——牌匾上的贊譽,既是華為公司對宿城法院工作的由衷認可與肯定,更是對法官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鼓勵與鞭策。宿城法院將持續樹立司法標桿,不斷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優質營商環境,為高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保駕護航,推動知識產權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