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春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2025)蘇0924刑更23號

 

罪犯劉春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射陽縣。

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蘇0924刑初83號刑事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劉春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現判決已生效。

2025年9月5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作出(2025)鹽法鑒審字第009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意見為:1.被審核人劉春洋患肝硬化失代償期合并腹腔積液,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2.本意見僅是對被審核人劉春洋所患疾病的醫學判斷,至于是否對被審核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由委托法院綜合考量。

本院認為:罪犯劉春洋經審核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劉春洋暫予監外執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