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蕓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張蕓,曾用名夏婷婷,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北京四季大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業務經理,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江蘇省淮安市生態文旅區中南世紀錦城16號樓2802室。

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4)蘇0812刑初447號刑事判決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罪犯張蕓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張蕓以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現罪犯張蕓以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張蕓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張蕓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