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有時會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即在借款合同中簽字的人并非實際借款人。在此種情形下,由誰承擔償還責任?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老年借款人的典當合同糾紛案件,清晰界定了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法律責任,充分彰顯了對老年人金融權益的司法保護。

2020年8月,年過六旬的老戴、老周夫婦倆與某典當公司及保證人易某、邱某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以名下房產抵押借款80萬元。合同簽訂后,款項雖轉入老戴賬戶,但隨后老戴便將絕大部分資金轉給易某,用于其生意周轉。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綜合費等后續費用,也一直由易某、邱某償還。

后因未按時還款,某典當公司將老戴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80萬元當金并賠償高額違約金。老戴于案件審理期間去世,法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追加其子小戴為共同被告,典當公司主張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老周和小戴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辯稱:老戴夫婦系在易某“賺錢后給好處、分利潤”的話語誘導下,才同意抵押房產并將款項轉給易某,易某是實際借款人和使用人,典當公司對此知情,因此應由易某承擔還款義務。

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被告小戴申請,依法追加易某、邱某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老戴夫婦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借款實際由易某獲取并使用,并由易某及其關聯方償還利息及其他費用,老戴夫婦未曾還款;典當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早期也并未向老戴夫婦催款,典當到期后便直接與易某聯系續當事宜。此外,作為專業機構,典當公司在老戴已提供房產抵押的情況下,明知易某無清償能力卻仍要求其作為保證人,明顯不符合交易常規。再結合老戴夫婦并無用款需求等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易某是實際借款人,老戴夫婦系受易某委托,作為名義借款人出面進行抵押借款,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責任區分,核心在于出借人是否明知存在“隱名代理”。本案中,綜合前述事實,典當公司在合同訂立時明確知曉易某是實際借款人,故案涉合同直接約束典當公司和易某,還款義務人應為易某。因此,對于典當公司要求老戴夫婦直接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典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指出,抵押擔保關系本身有效,典當公司可另行向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利。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警惕“借名貸款”風險,守護老年人金融安全

日常生活中,部分老年人因其名下擁有房產等資產,易被誘導成為“名義借款人”。一旦實際用款人失聯或無力償還,老年人可能面臨資產被處置的風險。本案中,法院全面審查合同簽訂背景、資金流向、履約溝通記錄等多方面證據,認定委托代理關系成立,免除老年人直接還款責任,體現了在金融糾紛中注重實質審查、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也對企圖利用老年人轉嫁風險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法官提醒:老年人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參與借貸、抵押等金融活動時,務必仔細了解合同內容,明確自身權利義務,切勿在未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輕易簽字,特別要警惕他人代簽或誘導簽字的情形,同時注意保留相關溝通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家庭成員亦應多加關心提醒,共同守護好老年人的“錢袋子”,讓老人安享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