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盔未戴致傷加重,責任比例如何權衡?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趙容容 發布時間:2025-11-26 瀏覽次數:622
案情簡介:
沈某小型轎車沿S603線由北向南行經某交叉路口,車輛前部與對向左轉彎由周某駕駛的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右側相撞,致周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頸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沈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施劃有縱向減速標線的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疏于觀察,未能及時發現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周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左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綜上,認定沈某、周某分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鑒定文書,載明: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頸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
處理難點: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認為,因周某事故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對頭頸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的結果有自身過錯,故應當減輕我司的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我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系頭頸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型損傷死亡,經法醫咨詢,頭頸部或軀干部損傷任意一項,均能導致受害人周某死亡。故本案中,周某是否應就其未佩戴頭盔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法官說語:
本案中,責任比例的劃分需兼顧過錯認定與公平原則,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精神綜合考量:
從過錯認定來看,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駕駛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駕駛人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其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經法醫咨詢,周某系頭頸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雖任一部位損傷均可能致命,但未佩戴頭盔的行為客觀上加重了頭部損傷程度,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促進作用,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周某應就該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從公平原則考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明確沈某與周某承擔同等責任,沈某駕駛機動車未減速觀察、確保安全通行的過錯,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原因。若因周某未戴頭盔的過錯過度減輕侵權方責任,將導致責任劃分失衡,有違公平原則。結合雙方過錯對事故發生及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沈某的駕駛違規行為是事故直接誘因,周某未戴頭盔僅加重部分損傷后果,故不宜大幅調整責任比例。
綜上,綜合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及公平原則,酌定周某承擔52%責任、沈某承擔48%責任,既依法認定受害人自身過錯的責任份額,又避免因過錯酌減導致侵權方責任過輕,實現個體過錯擔責與受害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彰顯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