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不慎走失,拾得者拒不歸還怎么辦?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寵物山羊走失而引發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

2024年年初,原告鮑某買回波爾小山羊兩只作為寵物飼養,平時由原告雇員葛某負責飼養和管理。2025年1月28日上午,葛某到倉庫房發現飼養的兩只山羊走失,去向不明,以為被盜而報警,并且將情況告知了原告。此后幾天,經葛某打聽了解并查看了視頻監控,找到了兩只山羊的下落。2025年1月28日上午,案外人仇某與被告杭某在路邊發現走失的兩只山羊,并驅趕至仇某店鋪臨時看管。同日下午,被告杭某從仇某處將其中一只山羊帶回至其住所臨時保管,另一只山羊則仍由仇某飼養在其家里。后經多方協調,仇某返還了在其處的山羊一只,但被告杭某仍拒不歸還,鮑某遂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仇某作為初始拾得人,已經實際占有并保管了案涉走失的兩只山羊,但仇某也無權就案涉山羊進行處分。杭某在明知山羊為他人財物的情形下,擅自從仇某處轉移至自家保管,無論其是否將轉移山羊的行為告知仇某,其均構成對案涉山羊的無權占有。杭某的無權占有行為已破壞了鮑某對山羊享有的所有權,應當予以返還。由于庭審中被告杭某述稱山羊已經逃脫,無法返還原物,故其應當就案涉山羊的丟失向原告鮑某賠償對應的價款。綜上,被告杭某賠償原告鮑某波爾山羊款1200元。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飼養的寵物及家畜走失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面對這些“不義之財”,拾得人應當妥善照料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非我所有,雖好莫留,將遺失物據為己有不僅會在道德上被批判,在法律上也將承擔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