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0312刑更19號

罪犯于康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決生效后,對其收監執行,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于康軍以其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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