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浩暫予監外執行結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11-11 瀏覽次數:135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蘇0312刑初731號刑事判決,以劉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當日罪犯劉浩以其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劉浩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及法醫學審核。
2025年11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03法醫審字第186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劉浩患有肺結核部分鈣化,肺結節。根據相關規定,劉浩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劉浩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