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戶脫落砸損車輛,業主擔責終調解
作者:豐縣人民法院 柴祥飛 發布時間:2025-11-24 瀏覽次數:610
近日,在審理張先生訴劉女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面對窗戶脫落致車輛受損、雙方協商無果的僵局,豐縣法院通過調解程序并結合法律規定明晰責任,最終促成雙方和解,既高效化解矛盾,又維護了鄰里和諧。
窗戶脫落砸損停放轎車,協商賠償無果陷僵局
2025年1月,張先生將自有轎車停放在某小區樓下公共區域。期間,該小區業主劉女士家中的窗戶突然脫落,恰好砸中張先生的車輛,造成車身凹陷、漆面破損。事故發生后,張先生第一時間報警留存現場記錄,并聯系拖車將受損車輛送往維修廠,產生拖車費及維修費共計1200元。
后續,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費用報銷,卻因事故屬于第三方侵權范疇遭到拒絕。為挽回損失,張先生多次與窗戶所有者劉女士溝通賠償事宜,但劉女士以“窗戶系被風吹落,非人為原因”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責任認定與賠償金額各執一詞,協商陷入停滯,張先生遂訴至法院。
優先調解化矛盾,依法明晰定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涉及鄰里關系,若直接進入庭審程序可能加劇雙方對立,遂優先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傾聽張先生的損失訴求與劉女士的抗辯理由,梳理出“窗戶脫落責任歸屬”這一核心爭議焦點,隨后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向雙方釋法明理。
法官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p>
在本案中,劉女士作為窗戶的所有人,對自家窗戶負有法定的管理、維護義務,需定期檢查窗戶的穩固性,及時排除松動、老化等安全隱患。現窗戶發生脫落并造成張先生車輛受損,劉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充分的維護義務(如近期檢修記錄、窗戶脫落系不可抗力導致等),無法證明自身無過錯,故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法官的耐心調解與法律釋明下,雙方均認識到自身立場的合理與不足,劉女士同意賠償張先生因車輛受損產生的維修、拖車等各項費用共計1200元,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物附屬設施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糾紛,法院的處理方式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謹性,也兼顧了鄰里關系的和諧性。在城市化進程加快、高層住宅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該案具有重要的社會引導意義:既提醒建筑物附屬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重視日常維護義務,從源頭減少安全隱患;也告知公民在權益受損時,應通過協商或法律的途徑維權,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