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因醫治無效死亡,期間產生的誤工費能否獲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朱天曄 發布時間:2025-11-20 瀏覽次數:1992
發生交通事故醫治無效死亡,治療期間產生的誤工費相關責任人應否賠償?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9月22日,被告錢某駕駛小型轎車與許某(原告張某林母親)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兩車局部損壞,許某受傷。當日,許某被送往醫院治療。2025年4月19日,其因嚴重脊髓損傷并發肺部感染死亡,共住院209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許某無責任。各方就損失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張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事故責任認定、除誤工費之外的其他損失均沒有異議,但兩被告認為,原告主張死者在醫院救治期間產生的誤工費不應當支持,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受傷到治愈期間,因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本案中,受害人最終死亡,已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故不應再支持其誤工損失。而原告張某認為,其母親受傷后經醫治無效而死亡,從受傷到死亡期間因誤工實際減少了收入,兩被告對此應當給予賠償。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誤工費屬于傷者生前因事故直接導致的實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故本案死者許某在其死亡前產生的誤工損失應當獲得賠償。
法官說法:在人身損害賠償中,誤工費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屬于并列的賠償項目。誤工費是針對傷者生前因治療和康復期間無法工作而產生的收入損失,而死亡賠償金等是對因死亡這一損害后果的賠償。二者性質不同,互不排斥。誤工費的賠償前提是存在實際損失。只要傷者在死亡前確實因事故無法工作,并因此導致了收入的減少,該損失就是實際發生的,應當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