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王瑞濤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10-12 瀏覽次數:299
罪犯王瑞濤,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02196108201052,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瑞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三十八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瑞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903執758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執行的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罰金、退出贓款執行一案,已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瑞濤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