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謝雅麗不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9-17 瀏覽次數:957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1391刑更3號
罪犯謝雅麗,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3197807270226,漢族,碩士研究生,宿遷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教師,中共黨員,住江蘇省宿遷市蘇宿工業園區朗詩雅苑7棟908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15日被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5)蘇1391刑初75號刑事判決,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謝雅麗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在交付執行中,罪犯謝雅麗因身體疾病原因未被收監。后根據罪犯謝雅麗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罪犯謝雅麗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鑒定。經該院依法審核,并出具(2025)蘇13法鑒審字第00069號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謝雅麗患“房間隔缺損術后”可以認定。目前罪犯謝雅麗病情一般,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表》的規定,罪犯謝雅麗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謝雅麗收監執行,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