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偽證?法院罰款5000元!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9-19 瀏覽次數:8009
證人證言是民事證據的法定形式之一。證人作為案件事實的親歷者,其所作陳述往往直接影響事實認定,對案件審理具有重要作用。若證人故意作不實陳述,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亦嚴重妨礙司法秩序。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發現出庭證人的陳述與其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嚴重不符,依法認定其作偽證,對該證人處以5000元罰款,堅決守護誠信訴訟的法治底線。
2023年9月,郭阿姨乘坐公交車出行。車輛從站臺起步后,因遇李某駕駛車輛突然右轉,公交車緊急剎車,導致郭阿姨摔倒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車司機孫某負次要責任,郭阿姨無責。
郭阿姨因傷入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240日。因協商賠償未果,郭阿姨于2025年2月訴至法院,要求事故責任方李某、孫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0萬余元。
審理過程中,郭阿姨稱事發時其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仍在從事家政、護工等工作,主張按照150元/天的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為證明自己有穩定收入,郭阿姨申請證人小佳出庭作證。
小佳簽署了《證人誠信訴訟保證書》,她當庭表示:“我雇傭原告為我家干活,她是在去菜場買菜路上出的事故;我父母和她是老家一個村子的,沒有親屬關系。”法官要求小佳出示其向郭阿姨支付報酬的微信記錄,審查后卻發現內容與其證言存在明顯矛盾。
雙方聊天記錄顯示,小佳曾向郭阿姨轉賬1050元,并說明:“阿姨你看下,這個月1號-8號的工資,3號休了一天”。而郭阿姨卻回復:“發錯了不,你發給別人工資發給我了,快點重新弄走”,小佳則語音回復:“俺大爺讓我轉的,給人家保險公司看的,你收,然后你回我收到就行了”。郭阿姨遂收款并回復“收到”。
法官抓住該矛盾點深入調查詢問,真相終于水落石出:原來,郭阿姨的確曾在小佳家中幫過忙,但是雙方未約定過報酬,屬于同鄉之間的情誼行為。事故發生后,為幫助郭阿姨獲得保險公司的誤工費理賠,小佳為郭阿姨“特制”了虛假的工資支付證據。
在法官嚴肅釋明誠信訴訟重要性和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后,證人小佳承認了自身的不實作證行為,并向法院提交悔過書。
法院認為,證人小佳有意制造虛假證據,在簽署保證書后仍當庭作虛假陳述,妨礙民事訴訟秩序。鑒于其經訓誡后能認識錯誤并主動悔過,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司法懲戒決定。目前,小佳已繳納罰款。
【法官提醒】
證人在出庭作證時,負有如實作證的義務,應客觀、全面反映所知情況,不得偽造證據、隱瞞實情。法院全面推行《證人誠信作證保證書》制度,并通過法律釋明、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明確證人責任,強化法律意識。
所有訴訟參與人均應恪守誠信原則,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真實證據。昆山法院將持續加大對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懲戒力度,維護司法權威與公信力,努力營造公正、透明、可信賴的司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