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張明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fā)布時間:2025-08-28 瀏覽次數(shù):794
罪犯張明春,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漢族,研究生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南通監(jiān)獄八監(jiān)區(qū)服刑。
2019年8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2刑初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明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35年9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張明春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19)蘇刑終2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張明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該犯財產(chǎn)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數(shù)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張明春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